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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究竟是如何定性、定量的?

1、“毒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为简单明了的归纳就是:凡是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以及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就是毒品;没有列入的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目前,我国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由于这两个目录是在变动中的,因而在相关药品被列入两个《目录》之前,行为人所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该药品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究竟是如何定性、定量的?

2、什么情况下需要作毒品含量鉴定?

通常情况下对涉案毒品可疑物只需要作成分鉴定不需要含量鉴定,但以下四种情形除外:一是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二是毒品可能大量掺杂掺假的,三是不以常规形态存在的毒品,四是新型的混合型毒品。碰到上述四种情况,可要求做毒品含量鉴定。

3、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毒品含量的裁决规则

我国当前对于毒品含量的裁判规则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归纳起来就是三点:第一,毒品存在异常的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大量掺杂、掺假,需做含量鉴定。第二,即便做了含量鉴定,也不以纯度折算,而是以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确定法定刑幅度。第三,如果经鉴定确定含量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数量上虽不折算,但在量刑时要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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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毒品含量与死刑的关系

主要有两条规则:其一,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需要作含量鉴定,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做或者没有条件作含量鉴定的,通常不会判处死刑。其二,如果经鉴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具体会考虑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毒品数量、作用地位以及其他量刑情节来综合评价。

5、新型毒品如何定性定量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

新型毒品在定性规则上,如果其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通常直接认定为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如果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则按其中毒性大的毒品来确定新型混合型毒品的种类;如果新型混合型毒品中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性大的毒品含量极低的,可以根据其中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但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最后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按照折算以后量刑重的毒品来确定该混合型毒品的种类。其次,折算的标准按适用的先后顺序依次是: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法药物折算表》;以上依据均没有的,根据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