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认定贪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原系湖北省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夹竹园土管所原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利用担任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夹竹园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二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

其中,2011年3、4月份,伍某某三姐妹委托杨某在公安县斗湖堤城区附近购买三套房子,杨某相中位于夹竹园国土资源所辖区的某某家园三套房子后,请自己的朋友、时任夹竹园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被告人肖某某出面,要某某家园开发商桑某在房价上优惠。肖打电话给桑某,要求桑某给予优惠,然后杨某找到桑某,最终伍某某以13.6万元购得该家园3栋2单元602房(129.46平方米)、伍某平、伍某云各以10万元购得1栋2单元602、702房(102.39平方米)。

桑某于2010年上半年,在公安县夹竹园镇原瓦池供销社开发建设某某家园,该宗土地取得未进行招拍挂,属违规开发。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建设局进行了处罚,按照评估价格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办证,于2012年底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总证。桑某便找到被告人肖某某所在的国土资源所要求办理分户证,肖某某要求按规定每户收取200元办证费用。桑某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其开发中没有帮太大的忙,办证时还要每户收取办证费,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肖某某要求三套房子补交房款15万元,否则就不办理房产证并且在纪委举报被告人,被告人肖某某要伍氏三姐妹补交了10万元。2013年三套房子交付。

庭审中,桑某证实:2011年3月左右,肖某某的朋友买三套房子要求少30万元,我没有同意,他威胁我在办证的过程中带几个人随便举牌子就让我多出几十万元,于是我答应他三套房子少26万元。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无罪。

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认定贪污

律师说法

受贿犯罪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犯罪特征为权钱交易,该案被告人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请托人也并非特定关系人,公诉机关将房地产估价意见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受贿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联性存疑。

检察院指控关于肖某的朋友在某某家园购买房屋时,要桑某在房价上优惠,要求每套房子优惠10万元共计30万元,否则就要别人在土地招拍挂时举牌和办理房产证时为难,即桑某证言的真实性问题。

桑某所开发建设的某某家园土地取得未经土地招拍挂,属于违规建设。在伍某兰等人找其购房时该开发项目已初见雏形,实际对该宗土地的违法建设处理已无法实现土地招拍挂。事后“按照评估价格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办证”,不存在土地招拍挂时举牌和办理房产证时为难的事实。就这一事实,只有桑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足以认定。

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认定贪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