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3日,梁女士在青岛市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9月2日上午,梁女士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实习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初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女士的同意。下午手术结束后,初某就问梁女士有没有同意让见习医生观摩,梁女士当即表示没有同意医院安排与手术无关的实习医生观摩手术过程。随后两人一起找值班医生,医生只是说已经取得梁女士的同意,并不肯当面对质。事后,梁女士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就一纸诉状将青岛市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岛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但驳回梁女士关于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医院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是否经过患者同意;医院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
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上面对是否同意教学观摩之事并无记载,而原告在手术中呈睡眠状态,并不能应答。医院方面虽有两位医生证明患者同意观摩的证言,但并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故应认定医院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没有取得患者的同意。
关于是否构成隐私权问题,凡是涉及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而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的内容。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取决于是否得到公民的同意。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医院将患者的人工流产过程和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虽然医院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医院的医学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患者的隐私权为代价。如果医生对患者的隐私可以没有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就得不到尊重和保护,这样一来,势必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