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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张《责令恢复通知书》就强制铲平草原?法院:违法!

01 案件回放

2015年,长春建工集团建工有限公司,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取得白城市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400垧耕地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刘2020年11月17日,区林业和草原局向刘送达了《责令恢复草原原状通知书》,以刘承包经营的耕地中有185公顷为草原为由,责令刘“于2020年11月17日前在185公顷草原范围内停止耕种和开垦草原,恢复草原原状。”同日,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人员、机械,将该185公顷耕地挖沟划界并予以铲平。


认为,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为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都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区林业和草原局只是向刘送达了《责令恢复草原原状通知书》,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区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剥夺了刘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为此,将区林业和草原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庭审中,区林业和草原局答辩称,区林业和草原局针对刘正在实施破坏草原的行为采取的应急的制止性、防止性、保护性措施的行为合法,刘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刘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区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在本案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时,没有履行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法定审批手续,也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及期限,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制作现场笔录,仅于当日对刘*下达了《责令恢复草原原状通知书》,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其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时,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审批手续,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才可实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