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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切记要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

基本案情

刘先生开办了一家网络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刘先生一人。刘先生的网络公司欠了深圳某公司货款70多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后来,深圳某公司将网络公司和刘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称虽然是网络公司欠的货款,但是刘先生是唯一股东,而且他们之间的财产并没有独立,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也要对这70多万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刘先生没有出庭证明其个人财产与网络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先生作为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证明网络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资产,故刘先生应对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活跃,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这种放开的形势下,有人便心存侥幸,企图利用公司主体不负责地开展业务,赚了钱就算自己个人的,欠了债就是这个“一人公司”的,逐步将公司掏空或者将资产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等到公司资不抵债时,大不了就申请破产,对自己个人又没有影响。

由于股东只有自己一个人,便掌握了公司经营和财务的绝对控制权,非常容易建立公司利润向个人财产转移的利益输送“管道”,导致公司利益被抽空。

法律规定,如果要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必须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独立的,是可以明显区分开来的,如果证明不了,一旦公司有债务不能偿还,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