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同晶公司为提升公司知名度,获取更多利益,于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网页天猫商城对包含销售“处理器”的简介进行广告宣传:“史无前例,全球首款……”等顶级用语的内容。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网站进行上述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构成使用顶级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律师说法
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