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利用担任甲镇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林某娟、李某权利用受甲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乙村镇保工作负责人、经办人的职务便利,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单独将乙村、丙村、丁村114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甲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陈某明共同及单独将71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娟共同及单独将79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权共同及单独将60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2008年12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娟、李某权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或经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有徇个人私情、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其中被告人陈某明、林某娟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三被告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