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必备条件,因此,对在什么情形下具备“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判断,既关系到监狱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中心环节。
我国法律规定,对监狱服刑人员实行劳动改造,即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监狱将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同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也将参加劳动的情况作为判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减刑的必备条件之一。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都是把完成劳动任务作为一项“硬指标”来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