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大爷今年已经80多岁,老伴已去世多年,周大爷与老伴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工作较为繁忙,但是会经常来看望周大爷。小儿子生性调皮,一直游手好闲,同周大爷住在一起,兄弟俩商议由小儿子照顾周大爷的饮食起居,大哥负责大部分费用。
小儿子没有收入来源,经常向周大爷要钱,动不动就对周大爷非打即骂,还经常不给老人饭吃。但是老人觉得自己已经年老不愿再给大儿子添麻烦,并没有告知大儿子这些情况。
周大爷去世后留有房屋两套,存款40万元。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大儿子得知弟弟的各种行径,坚持不让弟弟分配老人留下的遗产,兄弟俩为此闹至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虐待被继承人的,是否当然地丧失继承权,法院还是要综合认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但是如果虐待真实存在,该继承人会被法院判定少分遗产。从法律层面上讲,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从道德层面上讲,孝顺父母是社会正义的具体要求。子女应认真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传递社会正能量。
本案中,弟弟有虐待老人的情形,但是否丧失继承权要视情节而定,如果他虐待老人的情节严重,就会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没有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则会被判定少分遗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