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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

宋某(女)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早年病逝,但是大儿媳妇一直非常孝顺,不仅没有改嫁,还一直与宋某生活在一起,饮食起居全靠大儿媳妇照料。宋某生前立下遗嘱,自己跟已经去世的老伴当年购买的房屋留给大儿媳妇,存款中的10万元也分给大儿媳妇作为大儿子孩子的读书钱,存款小儿子和女儿各得20万元。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小儿子和女儿心生不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大儿媳妇不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即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要审查其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若没有尽到或者有背道而驰的行径,少分甚至不分的情况也会发生。

本案中,宋某生前一直与大儿媳妇生活在一起,饮食起居全靠大儿媳妇照料,并且宋某生前立下的遗嘱也明确了房屋归大儿媳妇。大儿媳妇依法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小儿子和女儿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