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

4、离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