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6年,郑某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某军、妻子宋某燕通过假抵押向吴秀某华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不还。后海南省海口市原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某健向吴某华偿还200万元,但郑某健未履行判决,吴某华遂以郑某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1年7月,广东省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健犯诈骗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健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某健不起诉。郑某健遂被释放,其间共被羁押521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某健人身自由赔偿金114474.1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刑事手段介入,“以刑代执”,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应予国家赔偿。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的适用参照将起到示范作用,以体现国家责任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