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涉及的多为犯罪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不会干扰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既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逃避侦查或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不大,不将其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属于应当进行人道关怀的群体。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以更充分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人道主义精神。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羁押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不应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尚未侦查完毕而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则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既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二、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有:
1.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犯罪集团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所谓严重暴力犯罪,是指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构成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等。
5.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所谓其他严重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除严重暴力犯罪外的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包括严重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例外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但是,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同时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情形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属于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情形的例外。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即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保证人保证该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并随传随到;二是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保。即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并随传随到。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机关,回执联存入诉讼卷。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四、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1、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具体而言,保证人不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如被害人、同案犯等,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至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于其诉讼地位不同,并且与案件无牵连,则可以担任保证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所谓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是指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或行政处罚,也未被采取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这要求保证人在当地应当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这既便于公安机关加强对保证人的监督管理,也可以确保保证人有效履行保证义务,进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的义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义务。保证人应当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不作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二是报告义务。保证人如果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使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保证金多少钱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