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路过武汉市某花园小区1栋1单元和2单元之间的道路时,被楼上抛掷的酒瓶砸伤头部,后被送往武汉市第五医院救治,同日转往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出院。同济医院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2015年3月13日至19日,张某某继续在同济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及营养;建议休息3个月。2015年7月7日,司法鉴定室就张某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残疾;后期治疗费用3.5万元;护理时间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法医鉴定费2000元系张某某支付。
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张某某路过事故现场时,被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伤头部。该所接“110”报警后,十余名民警当即赶到小区对各户人员情况进行了摸排,勘查了事发现场,调取了小区的相关影像资料,后又发布悬赏通告。通过以上工作,派出所发现砸伤张某某的酒瓶系某某牌白酒瓶,但目前无法确定具体肇事人员。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显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被高空坠落酒瓶砸伤一案,因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到侵权责任人,目前案件无任何进展。
张某某索赔未果后,作为原告将34位住户诉至法院,要求34位住户共同补偿其损失合计450,550.88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除一家有证据证明不在现场外,33名业主分别补偿张某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630.56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和刑事侦查大队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结合张某某的病历资料和鉴定意见书,张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晚19时许在事故现场被高空抛掷或坠落的酒瓶砸伤致残,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情况及现场照片,可以确定LJ花园小区1栋1单元2号房和2单元1号房为位于18层的建筑,事故地点位于1单元2号房和2单元1号房之间北侧通道,虽然LJ花园小区1栋1单元和2单元楼顶平台确有相通之处,但楼顶平台四周均有围墙,目测围墙高度1.5米左右,理论上从楼顶平台直接抛掷物品应以抛物线下落,致事发地点的可能性较小,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从1单元2号房和2单元1号房抛掷(或坠落)的酒瓶致害的可能性较大,上述部位房屋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总之,高空抛物侵权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行为,如果能找到真正侵权人则可依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高空抛物难以找到真正的侵权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责任。在无法确定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不进行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极不公平,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极为不利。从损失分担的公平观念来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是合理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