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杨某合法承包土地设立农场(M蔬果农场)用于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城镇村公路北,因**服务制造基地项目的建设需要,杨某农场及所在土地面临征收,但因补偿不合理,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2月20日,鄠邑区街办在没有任何通知公告或文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杨某农场拆除,该强拆行为给杨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杨某认为,街办的强拆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街办强拆M蔬果农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街办作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在未与杨某就涉案农场的征收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无杨某口头允诺且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进行事实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将杨某涉案农场予以拆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但又因涉案农场已经被拆除,该行为属于事实行政行为,故依法应确认街办拆除杨某M蔬果农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或者破坏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