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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款被非法划走,银行到底担不担责?

基本案情

安徽省淮南市市民张某于1999年1月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办理了太平洋借记卡,2001年7月5日,张某在淮南华联商厦消费划卡时,发现卡中仅有余额2803.77元,其余31.7万元存款不知去向,遂于当日前往交行信用卡部查询,得知31.7万元已被支取。

交行于2001年7月16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01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持假冒身份证件到淮南市交通银行洞山办事处兴旺储蓄所以‘张某’名义办理银行证券资金自动转账业务,7月3日,犯罪嫌疑人将储户张某的交行‘太平洋’卡内资金31.7万元转至省信托投资公司淮南证券部,同日,犯罪嫌疑人将此笔资金又转至淮南市建设银行,后将钱提走。”

2003年11月27日,田家庵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书面材料称,经侦查至今仍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一审另查明:客户在交行申办银行证券资金转账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供客户太平洋卡、客户身份证原件、客户在证券部的资金账号,并与受理银行、证券部三方签订银行证券资金自动转账协议书。而后的程序由受理银行操作。客户资金在转账过程中才涉及客户太平洋卡的密码问题。新办理的太平洋卡自动生成两个密码,一个是交易密码,一个是转账密码,初始密码不修改并不影响太平洋卡的使用。一审还查明:在省信托投资公司淮南证券部的资金账户及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均不是张某的。在一审第二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张平提出交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1年7月3日计算至2003年12月11日,共计59247.3元。

本案经安徽高院二审判决:交行赔偿张某人民币317000元,利息4453.22元,合计32145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太平洋借记卡上31.7万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转账、支取,系因交行在为该卡办理银证转账开户业务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开户人出示太平洋借记卡,查验身份证的真伪,以及比对该开户人的签名与张某的预留签名是否相同即予以办理,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因此,交行应为其行为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行在上诉中认为张某泄露了自己的太平洋卡密码,其对卡上的资金被取走亦有过错。但交行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张某泄露了其太平洋卡的密码。况且,即使该卡的密码不慎泄露,如果没有交行违规操作给犯罪嫌疑人开通张某持有的太平洋卡银证转账业务,犯罪嫌疑人亦无法转走卡上的资金。

因此,银行应对客户存款被非法划取担责。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第一条规定:凭密支付是存储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在凭密支付的存储关系中,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同时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共同导致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金融机构电子管理系统被侵入致使存款被盗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