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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的,如何讨回?

基本案情

刘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17年9月26日,刘某在怀有身孕7个多月时,发现李某某和昌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孩子快要出生之际,李某某多次向刘某提出离婚,2018年10月,刘某从李某某口中得知其曾给过昌某某30多万元钱款现无法要回。刘某联系到昌某某,其一开始表示会在3天内还清,后辩称钱款系和李某某投资经营的亏损,不应有归还一说,还将刘某的微信拉黑。双方僵持不下,后刘某一纸诉状以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犯为由将昌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某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昌某某返还所有钱款。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昌某某应向刘某返还的款项总计为69,664.6元(部分返还)。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认为李某某与昌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李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因此应当由昌某某全部返还。

但涉诉的钱款是在李某某与昌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期间产生,从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看,李某某消费、转账等都是李某某自愿的行为;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昌某某承担全部返还责任,则导致李某某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昌某某,结果是李某某不承担责任更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故刘某要求昌某某承担全部返还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从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刘某所主张的钱款数额,有李某某、昌某某共同的消费,也有李某某为倒信用卡发生的转账等,并非所有的钱款都是赠与性质,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应当由昌某某返还的数额,并无不妥。

总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