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妥善的警示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动物”是指动物园专门饲养、看管的动物。而公园里的蜜蜂、昆虫这些动物并不是公园所专门饲养的动物,并非公园所能看管的,公园也没有看管这些野生昆虫的义务。这些蜜蜂、昆虫致使游客受到伤害的,如果令公园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但是公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保障其场所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不至于损害游人的人身安全。
对于这类纠纷,如果公园在管理过程中可以预见到蜜蜂、昆虫等动物可能带来的危险,比如蜜蜂已经在靠近道路的林木上筑巢等,就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如果公园作为管理者疏于管理,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给游客造成伤害,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