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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强制腾交房屋,未受理能强拆?法院:违法!

01 案件回放

小张系西安市长安区乡庄街房房主。2018年3月26日,陕西省相关部门作出《陕西省相关部门审批土地件》,同意将西安市长安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街道村组4.04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

根据以上文件,西安市相关部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在上述有关村组范围内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为本次土地征收工作的征收人,小张房屋所占用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就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始终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后高新管委会告知小张及时向公证处领取补偿款,并小张的全部补偿款项办理了公证提存。小张对该补偿结果不满,拒绝搬迁。2020年9月25日,高新管委会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小张腾交案涉房屋的申请,但未被受理。高新管委会于2020年9月27日将小张房屋强制拆除。为维权,小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庭审中,高新管委会答辩称,答辩人曾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未受理,但答辩人已经穷尽手段。为公共利益需要,**街办拆除小张房屋以满足强制征收的紧迫需要,征收程序并无不当。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高新管委会拆除小张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高新管委会虽对小张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留存了安置补偿款,但小张对该补偿决定结果并不认同,亦未接受补偿款,高新管委会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后的二日即强制拆除小张房屋,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对小张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高新管委会拆除小张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整体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