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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定评估机构,补偿决定才不会被撤销?

01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20日,县相关部门对镇所属黄泥巷片区(棚改A区)进行棚户区改造,而小华位于县镇路号房屋正好位于该棚户区改造征收红线内。经征求棚户区住户意见,因补偿费用特别低廉,小华等40多户坚决不同意搬迁。此后县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方式逼迫小华等户拆迁。 2020年2月23日,县相关部门发出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小华认为,在缺乏相关征地手续、没有与其达成拆迁协议且未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小华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属无效,因此,县相关部门作出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补偿价格过于低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权,小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庭审中,县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经法院审理认为,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明显不当、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小华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故作出判决,撤销县相关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本案中,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与小华达不成补偿协议,县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小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小华作为被征收人,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其实现权利的载体。法院不对小华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价,但县相关部门在实现小华权利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加入小华应承担义务的内容,即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扣除小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明显不当。

县相关部门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上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县相关部门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及结果;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比例;投票过程虽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见证,但公证机构没有出具公证意见。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应当认定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定程序。由于**县相关部门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难以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可能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故小华提出的“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03 京尹律师提醒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还可以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