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因赌博而出具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闫某向穆某借款3.8万元,并于2014年9月25日就该笔借款向穆某出具了借条,该款项用于赌博,穆某知道该款项的用途。后闫某未偿还诉争款项。2015年9月22日,穆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偿还借款3.8万元。

本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闫某向穆某出具的借条,系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应保护,故法院对穆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赌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赌博行为之所得为违法所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闫某向穆某出具的借条,系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保护,故法院对穆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穆某主张与闫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闫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其主张。闫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辩称借条涉及的3.8万元款项系因其参与穆某开设的赌局所欠的赌债,并提交了其与穆某的录音以证明该3.8万元为赌债。穆某虽然提交了闫某出具的借条,但在向闫某催要钱款时,闫某在录音中多次提到开局,穆某并未予以否认。上述通话内容,可以表明穆某确曾开设赌局,闫某参加赌局并欠下了赌债。穆某未对上述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亦未对录音内容中涉及的开局、输钱等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3.8万元为赌债。赌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赌博行为之所得为违法所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