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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交通事故,“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是如何划分的?

一、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检查和专业的认定。交通事故中,为明确事故等级及确定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情鉴定是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伤情鉴定更注重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其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综合进行鉴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确定。

二、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6、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