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救的原则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首先抢救伤员。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同样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执业医师法也将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上升为法律要求,即对需要急救的伤者,医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以任何借口,尤其不能以经费为由拒绝治疗。

二、关于抢救费的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24条第1项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因此可见,交通事故的抢救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超过交强险范围的,由救助基金垫付,满足一定条件,两者均有权向肇事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