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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只兑换安置房拒付货币补偿,如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小谢是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街道村村民,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沿河县县城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4月18日,小谢与办事处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城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屋位于明珠商业楼盘6栋。除此之外,还约定办事处应支付小谢房屋、土地结算补差1318960.66元以及房屋装修补偿168888.28元,总货币补偿费共计1487848.94元。 2017年5月3日,办事处履行了产权调换的合同义务,小谢依据《补偿协议书》兑换位于明珠的安置房,并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将其兑换成了商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小谢多次催告,办事处仍拒不履行支付货币补偿费的义务。办事处已于2020年8月4日将小谢被征收房屋强制拆除。 小谢认为,征收应当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办事处强拆房屋且拒绝支付货币补偿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依法支付1487848.94元货币补偿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履行义务。庭审中,办事处辩称,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办事处继续履行与小谢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并向小谢支付货币补偿费1487848.94。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小谢系本案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体适格;县相关部门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补偿协议书》中已明确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办事处作为县相关部门确定的案涉房屋征收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
小谢与事处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系双方公平协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具有约束力。办事处认为该协议中关于门面按照104.02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费与县相关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县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评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依据。测绘人员及其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亦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
故**办事处应当继续履行与小谢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即向小谢支付货币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487848.94元。小谢该项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征收应当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方只履行了产权调换,未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