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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猪场为违建进行强拆,被判违法!

01 案件回放

小亮系镇村村民。自1995年起开始,自主经营荔城区镇村持久山下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销售业务。2017年11月29日,镇相关部门在未对小亮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小亮的养猪场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小亮认为,镇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应确认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权限,于法无据。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小亮的生猪养殖场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小亮的涉案养猪场属于违法建设,且严重污染环境;该养猪场也未办理任何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也未进行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更没有排污系统,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内容,属于违法建设。答辩人有权对小亮违法建设的养猪场进行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小亮的养猪场的程序正当。故请求驳回小亮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强制拆除小亮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镇相关部门作为乡镇级相关部门,对其辖区的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强制执行的职权,是适格的被告。
**镇相关部门认为案涉养猪场系违法建筑而对其进行强制拆除,但是在拆除前未作出强制性执行决定,也未履行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救济途径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小亮的养猪场等设施,该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小亮诉请有理,应予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若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一定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依法维权,避免因错过期限而丧失争取合理赔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