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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仅以“孤证”不能定罪!

基本案情

2001年,黄某拟开设酒楼,将该酒楼装修工程承包给姜某,姜某聘请李某为工程监工。涉案雨棚在酒店装修过程中加建,并于2001年年底建成使用。2018年6月某日,天降暴雨,该雨棚因积水而倒塌,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四名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S市政府随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有关部门经调查后报告市政府,并出具了相关调查报告。后侦查机关对上述三人实施了刑事拘留,该三人随后被批捕。检察机关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无罪。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除了姜某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李某属于雨棚的具体施工方或者监理人,且李某亦一直坚持自身并非雨棚的监理方。相反,姜某以及李某均指出,雨棚的具体施工人为一个叫“钟某”的包工头,由他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李某仅仅是负责酒楼室内装修。基于孤证不立之原则,公诉人对李某的指控不成立。

后认定,涉案雨棚2001年年底建成,2018年倒塌,系由于业主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雨棚定期检查维护、现有承租人日常疏于管理、适逢狂风及强降雨等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造成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