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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人情往来”和“行贿”

一、人情往来的由来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人情往来不仅仅是一种物质联系,而且是一种积累了文化价值的符号存在。人情往来性质的馈赠,价值不在于物质的交换,而在于以馈赠作为情感交流的纽带,即双方交换的更多是一种情感。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分子,当然也可能有正常的“礼尚往来”。因此,正确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非常重要。

二、正当人情往来的认定标准

判断是否为正当的人情往来,应结合往来人员的身份关系、财物数额大小、给予财物的时间、给付财物双方的主观心理、财物交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一,正当人情往来双方具有地位平等性。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一般是姻亲、血亲、同事、同学、战友等特定关系,如果双方关系不对等,则考虑财物给予是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第二,人情往来具有双向性。我国是人情社会,重视礼尚往来,例如生日宴会的场合,下级总是给上级过生日,而上级从来没有给下级发过生日红包,则不是人情往来。

第三,人情往来财物的公开性。人情往来一般是公开的,而行贿、受贿一般是秘密的。

第四,人情往来双方没有权钱交易的心理。如果给予财物的人,看重的是对方手中的权力,希望对方将来利用职权给自己好处,就不是人情往来,而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三、超出限度的人情往来,构成行贿罪

社会中,人情往来自然难免,一般情况下的人情往来肯定不构成犯罪。但人情往来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往来的人一般是亲朋好友;二是有来有往,非单向给予;三是来往财物数额大致相当,没有明显违背常理的差额。对于明显超出人情往来的部分,又符合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13条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11月13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把“为他人谋利”的标准从客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变为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即使没有为行贿人提供任何帮助,只要承诺帮助谋取利益即构成犯罪。

2016年颁布的《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13条将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对感情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使的,规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