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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批评后在家里自杀,学校和老师到底担不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0日,小曾(某中学学生)以脚踢的方式攻击同年级一名同学,导致该同学身上多处明显伤痕。事后,学校遂通知其母亲陈某到学校对其进行共同教育,并由陈某将小曾接回家进行教育。

2018年10月31日下午,陈某送小曾返回学校,到校后陈某与李某(年级主任)、肖某(班主任)共同对小曾再次教育,最后,学校提出小曾需完成2000字的检讨书方能返校,陈某再次将小曾接回家教育并监督其完成检讨书。

但不幸的是,2018年11月1日下午3时许,小曾在家写好遗书后,服用陈某购买的用以治疗失眠的安眠药自杀身亡。

事情发生后,小曾父母认为,学校、老师以种种理由推脱,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小曾进行停学,擅自剥夺小曾的受教育权,且要求小曾完成2000字的检讨,压力过大,才产生悲观厌世情绪,最终吞服安眠药自杀而亡的;学校及教师肖某、李某的行为与小曾的死亡有直接关系,遂将该学校、教师肖某、李某告上法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曾某、陈某(小曾父母)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律师说法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且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学生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师代表学校对该学生进行教育批评,且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在其家长接回家中后服用安眠药自杀的结果与教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年级主任、班主任对于小曾的违纪行为多次进行批评教育,但收效不佳,遂联系其家长陈某要求其接回家教育并书写检讨书的教育,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违法行为。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曾的自杀行为与学校和老师的教育方式存在因果关系,小曾自杀的时间和地点也都不在学校负有管理义务的范围之内。因此,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两位老师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要求其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