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2014年2月7日,云南县相关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就路市政道路建设涉及小文房屋的征收召开专题会议,同意用被征收房屋旁1.4亩国有建设用地置换小文的2.3亩土地及地建构筑物房屋,但县相关部门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关于对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路范围内小文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补偿小文3587202元。县单方作出的补偿决定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该补偿决定系参照某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作出,小文未参与鉴定评估机构,对作出的评估意见毫不知情。
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路范围内小文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县相关部门以同等区位房屋面积或价值相等的地块补偿小文。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作出的关于对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路范围内小文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县相关部门对小文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县相关部门在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虽履行了发布征收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程序,均应予以确认。但县相关部门就此并不能提供给予小文选择资产评估机构、送达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保障其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出申请复核评估等项权利行使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且上述权利的行使与否确会对小文合法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县相关部门据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不合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03 京尹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若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违法情形,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避免权益受损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