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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法院:确认违法

01 案件回放

被征收房屋上海路弄号与23号土地系叶某通过司法拍卖一起拍得。原先的权利人在2008年取得过批复,同意建造1337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834平方米,司法拍卖评估时即依据该内容进行评估。而本次征收的评估报告未考虑此内容,导致评估价格过低,远低于周边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路弄号与23号的评估报告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其中一份采用了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测算,另一份却未采用该方法。评估报告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是仓促出具的,评估鉴定征询单送达日期是2021年10月19日,告知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叶某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准备申请鉴定,但区相关部门却于同月22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叶某申请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房管局述称,同意**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审理,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已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进行了鉴定,维持原估价结果,区相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违法未对叶某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不撤销,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故法院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叶某与房管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此,房管局报请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区相关部门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主持召开审理调解会。叶某参加第二次审理调解会,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情形下区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区相关部门在叶某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且告知的申请鉴定期限未满的情形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影响了叶某申请鉴定的程序权利,程序违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的认定等,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的权利,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