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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宣判”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一、公开宣判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一律,即不管案件类型如何,是否公开审理,均应公开宣判。公开,即宣判时向公众敞开,允许旁听、媒体报道。宣判之前,一般应张贴宣判公告,将宣判的案件、时间、地点公之于众。从理论上讲,公开宣判是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审判工作的主要途径。“公开”是审判公正最好的保护装置。

二、公开宣判是强化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是裁判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期望和目的所在。在法治环境下,程序公正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必须经过一系列公正的程序。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牺牲的多是程序公正。在我国传统司法观念中,一直较为注重实体公正,相比较之下,缺乏对程序公正的应有关怀。正由于受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至今仍然对刑事司法人员有着很深的影响。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三、公开宣判是树立公开司法形象的必然要求

公开司法是审判的生命线。维护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对每一个诉讼案件进行公正裁判,同时也要求能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性。通过公开宣判活动,向当事人讲清事实以及法律上的道理,有助于增强他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从而更好地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

四、公开宣判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制宣传职责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公开宣判就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好形式。通过公开宣判,阐明国家的法律政策,不仅使当事人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使广大群众能够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五、公开宣判的要求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宣判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洪亮即响亮,法官宣判时应保证让在场的全体人员都能够听到;清晰即清楚明晰,法官宣判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吐字清晰,避免使用方言;准确无误,即正确没有错误,法官宣读的内容应当与判决书一致,不能出现错误。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将公开宣判形式化、简单化,仅将公开宣判作为一种送达裁判文书的法定形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后,由承办法官发放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签收了事。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公开宣判的法定要求的。

2.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3.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立即送达,也就是在宣判当日、当场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4.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即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努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申诉、信访问题,满足当事人对裁判的知情权等方面的司法需求。

内容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故意杀人案件审判疑难问题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