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叶某是四川某区某镇某村三组村民,一直在自有房屋内居住,某区某街办曾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发放宣传资料,告知叶某的房屋涉及土地征收,但并未出示合法征收手续。2020年3月19日上午7点多至10点左右,某街办组织全副武装人员五六十人以上,将叶某家房屋周围拉起警戒线不许靠近,并将叶某及家人赶出屋子,在拒绝表明身份、不出示合法拆迁手续、不进行全程摄像保存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强行拆光叶某家全部房屋。
叶某当天多次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后并不阻拦强拆,而是告知是某区相关部门拆迁,他们不介入不管,推荐叶某信访解决。某街办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有征收、必有补偿”、“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在既无合法征收手续、又未对叶某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拆叶某房屋,其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权,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庭审中,某街办答辩称,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在叶某已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某社区对其已签订协议的农房残值进行拆除的行为并无不当。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某街办强制拆除叶某位于成都市某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某街办为推进机场噪音污染区二期项目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按此政策拆迁的,原房屋由街办统一组织拆除。某街办还与叶某就案涉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已查事实,可以认定某街办是叶某房屋拆除的利益攸关方,强制拆除行为是某街办组织实施的。另一方面,即便某社区参加或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某街办制定的《关于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社区履行拆除职责,如不尽职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某街办在庭审中也承认社区是在文件指导下接受工作安排实施的拆除行为,据此也应认定拆除行为是某街办安排的,某街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街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其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即便某街办已与叶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法律也没有赋予某街办在未经协议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利。因此,某街办的相关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