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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赌博犯罪和正常的棋牌娱乐活动?

一、赌博罪和棋牌娱乐的区别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犯罪。

聚众赌博,是指以公开或秘密方式提供赌场、赌具,招引或者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以赌博为业,是指靠赌博所得为其挥霍和生活的主要来源,嗜赌成性,有业不就,专门赌博或者具有正当职业但兼业赌博,不务正业。

赌博的区分罪与非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多次参加赌博,但赌资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者经济主要来源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赌资数额应以每场赌博完成后的输款数额或赢款数额为准。

此外,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不存在抽头渔利,虽有少量输赢,不应当以赌博罪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3日施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2005年5月25日施行)九、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