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1978年,张某父亲张某峰依法取得郑州市区镇村南沟的宅基地一处,并建有三间窑洞,还有围墙、大门等。1982年,林业“三定”时,原荥阳县相关部门为张某峰颁发了林权证,将宅基地、自留山、四旁隙地等个人栽植的树木归张某峰。1995年,张某峰夫妻及四个子女签订《分担》,约定南沟新批宅基地窑洞及附属物归三女儿张某萍所有。 2011年1月12日,张某峰死亡,2014年8月6日张某峰配偶韦某死亡。张某峰死亡后,其余子女对于南沟新批宅基地所建窑洞归张某萍继承和所有没有异议。2014年11月,区相关部门对镇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张某萍所有的前述窑洞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其改造范围内。2014年11月11日,张某萍将前述窑洞及宅基地使用权腾空交由区相关部门拆除,但区相关部门并未依法依规向张某萍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张某萍于2020年9月向区相关部门邮寄行政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行政补偿,但区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萍诉至法院,请求区相关部门支付附属物补偿款。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张某萍起诉的补偿安置没有事实依据,除了老宅基地附属物应予按标准补偿12756元外,张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经审理,法院判决,区相关部门补偿张某萍窑洞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12756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虽不能按合法宅院进行补偿安置,但是案涉宅院上的附属物属于张萍家庭户,依法区相关部门应支付案涉宅院上的附属物补偿款。张某萍家庭内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将案涉宅院窑洞及附属物分给张某萍,故窑洞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款应归张萍所有。张某萍当庭认可张东签字的丈量登记表上的项目对应的是案涉宅院,结合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经计算,区相关部门应支付张某萍附属物补偿款12756元。

03 京尹律师提醒
如果宅基地的征收发生于被继承人生前,那这笔补偿款是支付给被继承人的,补偿款也按照遗产依法继承即可,土地征收发生于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的,那只有继承人才有权利领取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