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具体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经营等犯罪。
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涉及社会公众和被害人众多、追赃维稳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非法集资的4个界定标准
一,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还本付息的承诺,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只要承诺给予利息、回报即可,不要求是“高利”。
四,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向社会公众也就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