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区机关对集体土地无权作出征收决定?法院:未审批!

01 案件回放

1993年,霍为经营支付14万元购买了对外出售的原任县老汽车站的房屋及土地(土地用途为商业),土地面积约2.6亩。1994年霍办理了房产证。后因经营困难,将涉案现苗房屋所占土地卖给董棉。同年董棉将涉案房屋及相应土地赠与给其弟董军(苗之夫)。至此,苗家庭在涉案房屋处进行商业经营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但因原汽车站房屋破旧,存在安全问题,并不适合经营,1996年苗建造了现在前面门市,2003年又将后面房屋进行翻建(苗被征的所有房屋均是一层的建筑),对外出租经营。

2020年9月25日,区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古韵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及公告,拟征收苗房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向苗作出《公告书》,告知与苗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涉案房产位于城市中心道路人民大街旁,一直出租用于商业,区相关部门给予安置补偿过低,双方对搬迁补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10月24日,又向苗作出《财产公证通知书》,告知要对苗房屋进行财产公证。苗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苗要求撤销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责令*区相关部门对棚户改造项目中26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补救措施。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中,苗主张本案征收范围内有部分集体土地,故区相关部门对集体土地及房屋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对此区相关部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54户中,有集体土地26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作出的规定,而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且征收集体土地,需省政府予以审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尚有26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其土地并未被征收为国有,*区相关部门将其列为被征收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征收,属于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54户中,已有45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部分房产已经被拆除,其中包含26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撤销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会使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利益无法保障,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同时,鉴于被征收片区内包含26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区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征收程序,采取补救措施。

03 京尹律师提醒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省级相关部门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并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