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案的定义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撤销所立案件的活动。
此外,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
(1)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那么立案的条件自然就不存在,而应及时撤销案件。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自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超过一定期限便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并且不存在不受追诉限制或者必须追诉的例外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应当继续追究。
限制或者必须追诉的例外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应当继续追究。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罪犯,就不再对其执行刑罚。如果符合特赦范围的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刑事责任,就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如果死亡,刑罚适用对象自然不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必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刑法或者其他有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中有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终止侦查的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除了因为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以外,还会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犯罪事实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对于上述情况,由于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而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原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同时继续对该案件开展侦查工作,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对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