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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后户口未迁出,能否享有村土地补偿款?

如您所见,随着城市化进程,农村土地日渐受关注。已经嫁人或离婚的妇女,如遇拆迁能获得相应补偿吗?

案件回放

原告张女士婚后户口迁入婆家村,并分得土地。几年后离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一直为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过了一段时间该村开始拆迁。开始时,村里还给张女士发放相应土地补偿款,但村委换届后新任村主任拒不为张女士发放土地补偿款。张女士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京尹律师论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的实际承包中,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有效制止和坚决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

京尹律师提醒

“外嫁女”不能享受同等补偿待遇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具体判断。当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此种情形时,应依法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