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关于离婚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是离婚中重点处理的两个部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民商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件回放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8日婚生一子乙,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再婚,被告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丙由男方乙抚养,女方每月自愿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婚生女丙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周接走一次,2020年1月因被告母亲患病无法照顾丙,丙跟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并由被告处转至原告所在处上学。庭审中经询问丙,其表示愿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照顾较少,主要是爷爷奶奶照顾,而且在小学学习期间总挨欺负,并有逃课现象,转学至原告处上学后不再逃课,学习成绩好很多,喜欢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继父对其也很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为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经法院审理,本案婚生女丙已满九周岁,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庭审中经询问丙,其表示愿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喜欢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且在回答询问的问题过程中,逻辑清晰,言词肯定,因此应认定为丙的真实意愿。目前丙已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对丙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京尹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京尹律师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