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是指利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受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将财物交出或承诺犯罪分子的某些要求。罪犯作案前常研究事主的愿望和要求,冒充相应的身份行骗。有的罪犯习惯于假冒某种身份,有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假冒多种身份。为假冒某种身份,罪犯常伪造证件。
诈骗犯和被骗对象通常互不相识,但在行骗过程中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接触。事主对诈骗犯的体貌体征有较深刻的印象,对其个人经历、社会关系可能掌握一定线索。诈骗案件现场一般不具备勘查条件,但罪犯行骗时多留下实物证据,如伪造、骗取或窃取的介绍信、工作证、签订的合同,留下的字条等。诈骗惯犯往往用同样的手法连续作案、流窜作案。
犯罪构成
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常见情形
(一)电信诈骗,如盗用QQ号码、微信等通许账户后冒充熟人诈骗 本类型案件系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盗用微信号码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的微信号码,后通过微信与其亲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帮助汇款,并将自己事先准备的账号发给受害人,让其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未经其他方式核实即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汇款,从而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使用微信或微信时要开启安全软件,防范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二)冒充内部人员诈骗,如冒充“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人员可提前获知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分子抓住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诱导其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切莫相信这种不劳而获的中奖信息。要提高自身防骗能力,犯罪分子所说的“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是虚构的,彩票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每期开奖号码是随机的,也不可能提前预测。
(三)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账至安全账户 本案是由多人组成的团伙实施的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安全帐户”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贩毒、黑社会、信用卡透支欠费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事由,或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被盗为由,恐吓受害人,骗其把全部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三不”原则,不轻易相信,不透露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转帐。
(四)冒充熟人诈骗,如使用“魔音手机”冒充不同角色人员实施诈骗案 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的功能越来越丰富,魔音变声手机可以使通话者的声音转变成多种不同的声音,达到男变女、女变男、年轻变年老的效果。犯罪分子利用魔音手机一人假扮成多种角色进行诈骗,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型手段。此案提醒人们,网络是虚拟的空间,对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光靠电话联系还不够,对方要求转帐或汇款等重大事项需要谨慎,以防被骗。
(五)冒充卫生、财政系统人员,如领取新生儿补贴实施诈骗案 犯罪分子以有关部门发放“补贴”、“补助”、“奖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个人银行卡号,并存入一定金额与指定的银行卡绑定,方能领取相关款项。犯罪分子让被害人按其提示操作,乘机将被害人卡内金额转走。此案提醒大家,一旦接到此类电话或短信,切勿轻信,更不要到ATM机操作,发现此类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常见问题
(一)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是否会构成诈骗罪? 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符合诈骗罪标准的,同样构成犯罪。但如能得到近亲属谅解的,司法机关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酌情从宽处理。
(二)如不知道交易物为诈骗案赃款/物,通过正常交易获得,是否会被司法机关追缴? 这是一个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1)对于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通常可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缴。 (2)对于经拍卖或公共市场上购买的赃物,通常可以对抗追缴。 (3)对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能对抗追缴。 (4)如果取得的只是赃物的抵押权而不是所有权(比如诈骗人把赃物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的就是赃物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追缴。
(三)刑事已判决,还能就同笔款项民事再起诉吗? 不能,如诈骗金额已被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赃款,则不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相关的犯罪数额及对应的受害人范围、数额,被害人应先等待执行程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合伙人、抽逃资金的股东等,可以将他们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四)诈骗后如主动退赃,可以减免刑罚吗? 可以,主动退赃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形之一。如果诈骗人在一审宣判前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可以根据退赃/赔的情况,免/减刑事处罚或者不被起诉。
(五)案发前已追回的诈骗款,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不计入。在认定诈骗罪数额时,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