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是指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救济制度。 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损害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
医疗费是指为医治受伤的被侵权人所花费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包括抢救医疗费用和相关的一般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即时医疗费用和后续医疗费用;被侵权人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误工费用
误工减少的收人,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人。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损失。
计算方法
误工减少收人的计算方法是: (1)误工费(误工收人)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被侵权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伙食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侵权人在住院期间为了治疗和康复需要,提高、改善膳食标准而额外增加的伙食费用。此等费用之支出,以治疗和康复之必要为限。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护理费用
护理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伤害在医疗、康复期间使用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残疾而使用护理人员照护,日常发生的费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交通费用
交通费是指处理人身损害相关事项发生的交通费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目前使用自有乘用车的情况下,使用自有乘用车发生的费用如燃油费、过路费等,似乎也应当计人可以获得赔偿的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用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营养费用
营养费是指为了促进被侵权人身体康复、技能和体能恢复而购买必要营养食品所发生的费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我们认为,购买没有明确疗效或缺乏科学依据的“保健品”,其费用一般不能计入可以获得赔偿的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