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京尹律师代理当事人诉db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晚,冯xx驾驶的蓝色三轮摩托车( 无号牌、车身标有db快递字样、经鉴定属机动车 )由东向西行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大街九中高中部门前与正常行走的刘x亮(1966 年 2 月1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x亮受伤,事故后冯xx驾车逃逸,刘x亮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入院诊断为: 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症、急性硬膜外血肿( 额题顶,左侧 ) 、广泛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 (额题,右侧 )、颅骨骨折 (题顶,左侧),左侧中颅窝底骨折,头皮血肿(题顶,左侧) 、吸入性肺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1年9月6日死亡。

救治期间,第三人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2022 年1月5日为刘x亮垫付抢救费用120395.57元。


2021年10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冯xx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亮无责。


2021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了以上事故认定。交通队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x亮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2021年11月4日,交通队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 经公安网查询,无法查询到冯xx驾驶的车辆的任何信息,目前,根据国标,冯xx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国家产品名录允许生产的车辆。

另查,冯xx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1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两年,冯xx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为收派员。安徽某公司接受某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向冯xx代发工资。北京db物流公司负责冯xx所在片区快递业务的具体运营。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一审原告)蒋x花、冀xx、刘x元、刘x军、刘x波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将冯xx、北京db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诸多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支付急救中心垫付费用等诉求。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北京db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120395.57 元;

二、北京db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赔偿原告5人医疗费 640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0元、护理费4180元、营养费 2100元、误工费 3800 元、住宿费 2174元、交通费2200 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 1584773元、丧葬 63768元。

(以上共计1671497.32元)

北京db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以冯某某与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花、冀xx、刘x元、刘x军、刘x波五人继续共同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应诉。

02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李冲冲代理的五位当事人诉北京db物流货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03  律师观点



李冲冲律师: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db货运公司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虽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但北京db货运公司实际经营快递业务,冯某某亦实际为北京db公司提供快递收派工作。北京db公司主张其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将特定区域的快递收派业务外包给该公司。但是,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

然而,本案中,北京db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均未提交管理部门许可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相应证明材料,即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

其次,作为民事主体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对双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db物流公司提交的服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由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安排符合甲方要求的具体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的场所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劳动待遇、培训等具体内容,上述约定内容均体现出双方之间约定的合同标的并非服务工作量,而是对服务人员的安排管理,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

再次,冯某某在北京从事快递收派送业务,日常工作中受北京db公司职员高某某管理,冯某某所使用平台由北京db公司运营、冯某某信息在北京db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备案管理,合同的实际履行亦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成立劳务派遣关系并无不当。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