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京尹律师代理劳动关系争议案,胜诉!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案例回顾】



申请人荀某某自2010年4月15日入职路通顺捷公司处工作,实际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中日友好医院停车区,担任停车管理员岗位,在职期间路通顺捷公司2012年才开始给缴纳社保,但是缴纳的险种不全,2014年10月份开始社保的五个险种才正式缴纳全,2020年1月31日被口头辞退后,后自己出钱让路通顺捷公司把2020年2月份的社保帮代缴的,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荀某某委托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要求: 1.确认双方自2010年4月15日至2020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社保补偿金3500元。

法院依法向路通顺捷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在开庭审理中,路通顺捷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荀某某自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O二O年一月三十一日与北京路通顺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左为:京尹律师李冲冲


庭审中,京尹律师李冲冲申请提交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通银行记录、北京市车占道停车管理员上岗证、服装押金条收据、对讲机照片、户口本予以证实,并申请证人赵秀清出庭作证。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北京路通顺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20年2月为荀增军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荀增军主张路通顺捷公司2020年1月31日口头通知其不让继续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荀某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通银行记录、北京市车占道停车管理员上岗证、周某某服装押金条收据、对讲机照片、户口本、赵某某证人证言等在案证实。

仲裁委员会认为,荀某某所提交的社保权益记录显示路通顺捷公司为荀某某缴纳2011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部分社会保险,因路通顺捷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荀某某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确认双方自2011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6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