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医疗损害纠纷】 京尹律师林艳华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级伤残”案,一审胜诉,当事人获得赔偿70余万元!

【案例回顾】



2004年7月,原告温某之母郭某到被告北京某医院待产,于2004年7月娩出一男婴(即原告)。后原告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窒息后心肌损害。原告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60余天,出院后,还进行后续治疗并发生后续治疗费用。2009年11月进行Gesell发育评估,经评估,原告当时:适应性重度发育迟缓、大运动极重度发育迟缓、精细运动极重度发育迟缓、语言中度发育迟缓、个人社交重度发育迟缓,后经过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艳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温某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期间的护理费五十四万七千五百元;

二、被告北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温某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二八年七月十九日期间的后续残疾器具、康复费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三、被告北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温某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期间的后续治疗费十五万三千一百五十元、营养费一万二千元;

……

【律师观点】



本案庭审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林艳华律师协助原告提交收据八张,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这些收据没有注明康复时间和项目,没有对应的治疗记录,无法证明原告需要持续治疗。根据双方意见,法院对该八张收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林艳华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出生前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构成一级伤残,因其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被告应予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