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劳动仲裁】京尹律师代理劳动关系仲裁案,胜诉!为当事人讨回工资近13万元。


【相关案例】



申请人武x安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职北京xx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其中,2018 年1月18日至 2018 年2月17日,北京xx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仅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申请人武x安入职时月工资标准为 8000 元,2018 年11月9日调整为12000 元,2020年11月1日调整为20000 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1640元+绩效工资 7760 元+补贴 600 元。

但北京x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拖欠且未足额支付工资,申请人武x安被迫于 2021年12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支付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工资。

申请人武x安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判决如下:

一、确认武x安与北京xx公司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x安二O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期间工资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

三、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x安二O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五千九百六十元;

四、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x安二O二O年十月一日至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总计绩效工资三万八千三百零四元;

五、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x安二O二O年九月一日至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期间考核奖金六万元;

六、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x安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至二O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六千元。

(合计:129459.4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武x安正常工作至 2022 年1月17日,公司应按照 20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其上述期间工资。关于绩效工资差额,北京xx公司虽主张按照武x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扣除 50%,但其并未就该主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应不予采信。

关于绩效工资和考核奖金,公司与武x安在《劳动合同》、《绩效倍增计划协议书》分别约定了考核奖金与总计绩效工资的发放,但其并未就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的适用与武x安进行约定,且该考核结果亦未经武晋安本人确认,故应该补足其绩效和奖金。



律师 李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