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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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则委托京尹律所王亭玉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02 本案结果
王亭玉律师代理本案后,认真核实被继承人周某与李某某于2024年7月共同所立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评估原告郭某据此主张继承的合法性基础。
同时,厘清财产范围与权属。对涉案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权属核查,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明确当事人李某某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中的实际权益。
另一方面,在尊重遗嘱安排的前提下,本着不伤和气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双方律师经过多轮谈判,修改协议书十余次,最终双方就涉及的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为了便于财产变更,能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出具调解书,王亭玉律师优先确立了以“促成调解、降低对抗、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为目标的诉讼策略,避免因继承纠纷引发长期家庭矛盾或执行困难。
本案调解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首先,继承纠纷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调解方式能够避免庭审对抗激化矛盾,最大限度维护亲情关系,本案中郭某与继父李某某通过平和方式达成一致,避免了情感创伤。
其次,调解充分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本案完全实现了周某与李某某共同遗嘱中的财产安排,三亚房产归李某某、海南房产及车辆归郭某,体现了对遗嘱自由的尊重。
第三,调解程序灵活高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快速结案,避免了评估、鉴定等繁琐环节,节约了诉讼时间与成本。
第五,调解结果可预期、风险可控,双方主动选择而非被动接受判决,避免了遗嘱效力认定等诉讼不确定性。
最后,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案明确了25万元的履行期限,保障了权益的最终实现。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