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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京尹律所 > 胜诉案例 > 婚姻家事
【案例回顾】
【法院判决】
李某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京尹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大兴区旧宫镇清和园甲1号楼4单元xxx号房屋虽然是在双方婚前购买,但又于婚后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