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京尹律所吴佩倚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对方返还24万元欠款及利息

01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约定,张某某租赁被告位于大兴区某地下室的房屋经营健身房,双方约定年租金为80万元,如果该房屋无法办理经营资质及通过消防验收,则被告退还费用。当日,张某某将80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

2017年7月,原告找当地消防部门查看现场,工作人员明确该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不能用于经营健身房。原告立即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就此双方解除房屋租赁事宜,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已缴租金80万元。因该款项被告已部分使用,仅退还原告现金30万元,剩余50万元转为借款,并向另一原告周某某出具《借条》。

2017年10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周某某出具《承诺》,之后被告还款现金15万元。2018年6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周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齐某某承诺欠周兄弟现金叁拾伍万元,本月一定还清”。之后,被告又还款现金6万元。2018年10月,被告妻子转账5万元,备注写明:“齐某某还款”。至此,被告还欠24万元未支付。

之后,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始终表示要还,但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未履行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位原告委托现京尹律所吴佩倚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2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02 本案结果

吴佩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了案件的关键证据链,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最初的《收条》、双方因无法办理经营资质而解除租赁合同的沟通记录、由租金转化而来的《借条》,以及后续被告多次还款并重新出具的《承诺》和《承诺书》等。吴律师敏锐地发现,虽然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源于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已经就剩余租金的返还达成了新的合意,并通过“以借代还”的方式将原始的租赁合同纠纷转化为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

在庭审阶段,吴佩倚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案涉款项最初源于租金,但在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被告同意将应退未退的50万元租金转为借款,并亲笔向原告周某某出具了《借条》及后续多份《承诺书》。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已经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原有的租赁合同之债转化为借贷合同之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直至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尚欠24万元本金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利息主张,吴佩倚律师指出:虽然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吴佩倚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4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吴佩倚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大兴区两间底商及地下室,被告出具《收条》,收到租金80万元,后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向原告周某某退还部分款项后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双方自此转为民间借贷关系。之后,被告两次出具承诺,承诺还清周某某款项,现其辩称均系胁迫而签订,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其对剩余款项表示同意还款,未提出异议,另其于2018年10月通过妻子账户向原告张某某转账50000元的摘要处亦载明“还款”字样,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最后一次表示于2022年3月偿还,原告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应自2022年4月起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