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京尹律所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获判60000元本金及LPR逾期利息

01 基本案情




裴某与华某系朋友关系。华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裴某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华某应于2025年3月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发放后,裴某已履行出借义务,华某亦在借条上亲笔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裴某多次催促华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严重侵害了裴某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裴某委托京尹律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02 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接手本案后,围绕借条要素完整性、款项交付真实性、诉讼时效连续性三个核心维度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指导当事人补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60000元系多笔借款累计形成”的说明,避免因借条未逐笔对应转账记录而被质疑借贷合意。

其次,针对借条载明“无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精准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起诉时将逾期利息诉求明确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主张过高利息徒增诉讼费。

本案诉讼过程中,京尹律师指出:裴某与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确认。裴某按照约定向华某提供了借款,华某亦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裴某华返还借款。裴某华要求华某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裴某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裴某与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裴某当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确认。裴某按照约定向华某提供了借款,华某亦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裴某华返还借款。裴某华要求华某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逾期利息。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裴某华要求华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自华某逾期还款之日202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