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5年18笔转账无借条,朋友借款不还!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成员——李娜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全额偿还本息

01 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2017 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具体事项如下:


2017 年 9 月 22 日借款 1000 元;2017 年 10 月 3 日借款 260 元;2017 年 10 月 25 日借款 50 元;2017 年 10 月 29 日借款 50 元;2017 年 11 月 5 日借款 300 元;2017 年 11 月 8 日借款 150 元;2018 年 12 月 16 日借款 100 元;2020 年 7 月 31 日借款 700 元;2020 年 8 月 3 日借款 3000 元;2020 年 8 月 7 日借款 1000 元;2020 年 8 月 19 日借款 500 元;2020 年 8 月 20 日借款 4500 元;2020 年 11 月 23 日借款 450 元;2021 年 1 月 3 日借款 300 元;2021 年 1 月 14 日借款 150 元;2021 年 10 月 9 日借款 500 元;2021 年 10 月 18 日借款 8000 元;2021 年 12 月 1 日借款 2000元。上述借款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以上总借款金额共计23010 元。

2023年9月5日,原告当事人发送微信向被告催促还钱,被告多次借口拖延,时至本案开庭,被告仍未偿还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委托现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成员——李娜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10 元;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等诉求。

02 本案结果

李娜律师代理本案后,全面梳理了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7年至2021年间的全部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逐笔核对了18笔款项的转账时间、金额及对应语境。李娜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但转账凭证与催收聊天记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据此,李娜协助原告整理证据目录,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预先准备质证意见和法律依据。

本案庭审中,李娜律师指出:一,原告提供的18笔微信转账记录真实、完整,款项均已到达被告账户,被告亦未否认收到款项,原告已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若主张部分款项系合伙经营开销,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合伙协议、账目凭证或开支明细,其口头抗辩不具证明力;三,原告于2023年9月5日的微信催收中,被告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而是多次承诺“尽快还”“再等等”,该行为构成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因而中断;四,关于利息,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利率,但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原告有权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定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综上,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3010 元并承担此款从 2026 年 5 月 13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李娜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仅有2000元是借款,其余是合伙经营中原告支付的开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虽然辩称部分款项不是借款,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原告转款有零有整,转账时间跨度大,不是民间借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存在多次小额借款可能性,且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催收被告并未否定而是承诺尽快支付,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 23010 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无利息相关约定,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